現代中醫與西醫之間的差異,在醫學界爭論已久。甚至于這種爭論已經超越了醫學界,在文化界、教育界甚至政治界都存在一定的爭論。有全盤否定中醫者,也有力挺中醫者,同時,也有中西并重的中間論者和中西結合的理想論者。
但是,還沒有一種說法能簡明而客觀地闡述中醫與西醫之間的差異。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條件與理由。在科學知識已經普及的現代,中醫能擁有大量的擁躉,這本身就是一種證據與說服力。但是,面對爭議,到底要怎么去認識這兩種醫學之間的區別呢?
中醫是經驗醫學,西醫是實驗醫學,這是已經得到普遍認可的。但是這兩者之間難道真的是水火不容?筆者嘗試著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和解釋這兩者之間的異同。
筆者認為,中醫經過幾千年的發展與衍變,其博大精深與繁雜,窮其一生也不敢自稱精通,何況在研究和學習中醫的過程中,還要兼顧創新與發展。而西醫是以實驗數據為發展基礎,首先進行實驗,實驗成果以條文的方式規定,所有的醫護人員就按照規定的方式與行為來進行工作。而中醫是根據一些基礎的理論,主要是前人的病例案例。看似水火不容,實際卻是相同的,都是通過實踐檢驗后再推廣執行的。
筆者在中美兩國都開辦了中醫院,在多年的潛心研究下,并與諸多中西醫醫生進行探討和分析,對于中西醫之間的關系,借用法律類別的差異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
在現代法律中,主要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為兩大主流。所謂成文法,是由立法機構來制定各種法律條文,司法者遵照執行即可。
成文法的特點是學理性、系統性、確定性,規則明確,易于掌握和適用,司法者只需在條文中找到相應的內容,便可以在此范圍內確定法律的實施。
但判例法卻與之有很大的差異。判例法系既有基礎性的條文,更重要的是之前法官的判例。判例不由立法者創造,而是由司法者創造。由司法者對“史無前例”的案件給予合理的判決,在判決生效后,成為此后同類案件的判決標準。也可以理解為司法者也是創法者。也就是說,判例法系既可以遵守前法律條文和前判例辦案,還可以自己作出判決成為新的法律。
拋開其它法律層面的問題,筆者只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方式和理念用來解釋中西醫之差異,特別是中醫的特點非常符合判例法的方式。
西醫相當于成文法。大量的實驗數據和各個學科的研究成果分門別類,巨細無遺,以嚴謹和規范的方式確定了各種病癥的治療流程和方式。事實上,西醫醫生通過掌握這些知識,加上良好的職業態度以及熟悉的技能,便可以成為合格的醫生。西醫是社會工業化的產物,脫離工業化,西醫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因為西醫所依賴的醫療設備、化學藥品都是工業化的產物。甚至于西醫的培養都類似于工業化流水線的作業方式。通過相關院校的系統學習,掌握一定程度的專業技能之后,便可以進入醫療行業。這對提高社會醫療水平,保障人類身體健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西醫能夠成為主流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中醫相當于判例法。經過數千年的傳承,中醫不僅有自己的理論條文(相當于判例法系的條文部分)處理治療一些疾病,還通過幾千年來無數病例個案的診治經驗形成的海量積累治療疾病案例。對各種病癥的治療會留下一些治療方式及病歷,后人可根據成功的治療經驗去應對相應的病例(相當于當官按判例辦案)。這就需要醫生在浩如煙海的醫學資料中尋找對應的病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獲得諾貝爾獎的屠呦呦女士。她在研制治療瘧疾藥物的過程中,通過搜索大量的中醫著作,在古代東晉名醫葛洪所著的《肘后備急方》中找到一個治療瘧疾的驗方:青蒿一握,水一升漬,絞取汁盡服之。最終以此為靈感,研制出拯救了數百萬人生命的青蒿素。
中醫不僅可以用前病例來治療相同的疾病,高明的醫生還可以對藥物進行加減(相當于法官對案例進行示范判例)對疾病開展治療,使中藥更加有效。
《肘后備急方》就是一個收集和整理一些病例及治療方法的著作。數千年來,中國的官方和民間此類書籍數不勝數。許多中醫窮其一生,也只能知之皮毛。故此中醫相對西醫來說特別復雜,就好像案例法的法官、律師一樣需要長時間的學習,才能在某一個領域取得成功。但是復雜的中醫更能精確地對癥下藥,治療的效果也更好,副作用也更小。只是中醫的培養時間和成本更加長和昂貴。
培養一名合格的西醫只需要幾年,培養一名合格的中醫卻需要數倍的時間。中醫的腦海里所記錄的不僅僅是藥理知識,更多的是一種獨立的醫療體系和眾多的病例處理方法。可以這么說,每一位優秀的中醫,相當于法律類別內一個非常高明的判例法系的大法官,既可以遵守條文治病(辦案),也可根據前面的治愈病例或經驗來治療(按判例判決)。特殊情況更可以自己開出新的治療方案(相當于高明法官造判例成為新的法律)。
回到前文的法律分類。成文法的精髓是循法,判例法的精髓是循例和造法。在醫學領域,西醫是照章行醫,循規蹈矩;中醫是優化組合,自成一家。在針對一些疑難雜癥和慢性病上,除非能生產出有效藥物,不然西醫只能束手無策,聽天由命。但中醫基本可以找到有治療效果的藥材,在醫學典籍里也通常可以找到類似的方法和病例。即使沒有相同的治療病例(案例),高水平的中醫還可以通過對藥物不同的組合和加減,采用新的方法制造新的治愈病例(相當于造法)。
其實不論中醫還是西醫,出發點都是治病救人,都是為了人類的福祉。就如同判例法和成文法,雖然方式不一樣,但結果都是為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門戶之爭,優劣之辯,都不是解決之道。唯有結合二者的優點,以客觀而包容的態度相互了解,共創共融,才是真正的科學發展之道。
(本文全文發表在大眾衛生報,標題為《西醫相當于成文法 中醫類似判例法——借用判例法與成文法解釋中西醫異同》)